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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时间:2022-11-10 08:38
正文资讯

不处理交通违法,车管所不发放年检合格标志,这一被称为“捆绑式”年检的做法曾引起广泛关注。

近日,公安部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简称《修订建议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机动车审验制度进行了大幅调整。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修订建议稿》拟修改为:当事人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且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审验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审验合格标志。

多位法律专家及业内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此次《修订建议稿》,将车辆获得审验合格标志的条件,由原本的“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附加任何条件”变更为“当事人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且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审验条件的”,使得机动车“捆绑式”年检从法律上实现合法化。

图据大河报

机动车年检仍需先处理交通违法

机动车“捆绑式”年检争论已久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对于机动车年检与消除交通罚单挂钩,源于公安部在2012年修订后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相关规定,与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不一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才能年检。

一位地方车管所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如不先消除交通违法罚单,则无法通过年检。另一地方基层交警也称,在其所在地区,机动车年检仍然需要先处理交通违法,否则无法通过年检。

某省会城市汽车从业者表示,虽然目前《道路交通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但是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处理完交通违法,才能予以年检。

“去车管所办理年检,一录入车牌号、车架号等信息,系统自动显示这台车是否有交通违法没处理。如果有,这台车在系统属于非正常状态,年检业务就不能往下走。”该汽车从业者说。

上述交警表示,审验车辆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归不同的部门管。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如果有人道路交通违法多,又偏偏赖着不去处理,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督促行为人处理交通违法,其操作难易程度,确实不如车辆“捆绑式”年检效果好。

武汉车主因不满“捆绑式”年检

起诉车管所,历时五年未有结果

因为不满“捆绑式”年检,湖北武汉车主胡先生曾将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告上法庭。

事情源于2016年12月6日,胡先生向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双墩检测站申请车辆年检,检测站以有7条违法未处理为由拒绝核发合格标志,使得车辆年检未能成功。

在与检测站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胡先生于2016年12月15日向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请求判令被告依法给原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诉状递交后,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认为应该直接起诉车管所,于是更改被告为车管所后,案件移交到车管所所在地的武昌区法院。

诉讼过程费劲周折,胡先生先后经历了一审诉讼请求被驳回,上诉被驳回。于是,2017年12月22日,他向湖北省高法申请再审,此后再审也被驳回。

2020年10月19日,胡先生依照法律规定向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双墩检测站申请车辆年检,但是到了最后换发机动车合格标志的阶段,检测站仍然以有违法未处理为由拒绝核发合格标志,使得车辆年检依旧未能成功。

“诉讼前后都5年,目前还没结果,过程极其漫长。如果捆绑式年检不取消,还上升为法律,那么,意味着交警部门的违法处罚我就必须接受,不接受就意味着车无法上路。”胡先生对于“捆绑式”年检仍仍有困惑。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因拒绝“捆绑式”年检而起诉交管部门的诉讼纠纷屡有发生。从2008年至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交警部门以未处理交通违法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而被车主起诉的案例共57件,其中车主胜诉28件,超过半数车主诉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2020年6月17日,江苏常州,汽车年审服务点。图据视觉中国

有学者代表呼吁取消“捆绑式”年检

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进行纠正

近年来,有专家学者、各级两会代表委员呼吁,不应将交通违法记录的处理与年检挂钩。相关人士通过各种渠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建议,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进行备案审查。

2019年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报告》)。

《备案审查报告》显示,“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的做法确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符。“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记录的机动车实行累积记分办法。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的规定不符合,扩大了现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将修改相关法规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纠正“捆绑式”机动车年检后,一些地市也进行了贯彻落实。

如2020年1月,四川广安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传达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纠正“捆绑式”机动车年检违反道交法的问题相关情况,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介绍纠正“捆绑式”机动车年检相关工作情况,与会人员进行了交流发言。

2018年3月19日,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播出专题节目《关注备案审查》,关注汽车年检

法律专家:上位法修改

机动车“捆绑式”年检法律障碍将消除

此前,有法律专家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介绍,我们国家现行的是“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国家法律,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规章层级,从法理上讲,首先是要跟行政法规保持一致,更应该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进行备案审查后,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机动车“捆绑式”年检可能被取消,也有可能通过修改上位法的方式,使得其合法化。

采访中,多位法律专家及业内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此次《修订建议稿》,将车辆获得审验合格标志的条件,由原本的“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附加任何条件”,变更为“当事人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且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审验条件的”,实际上回到了机动车“捆绑式”年检。是通过修改上位法的方式,使得机动车“捆绑式”年检从法律上实现合法化。

专家建议:

机动车“捆绑式”年检必要性仍需充分论证

有法律专家表示,《修订建议稿》对于机动车审验制度的修改,法律上、法理上值得商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旭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机动车的审验,应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物品等,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审定。

“对机动车年检,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是根据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车辆性能及安全性进行检测。驾驶员是否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及有没有处理完毕,并不是《行政许可法》规定检验、检测的内容。”王旭说。

他指出,从法理上讲,对机动车进行年检,是一种对物的行政活动,而不是对人的行政活动。因此,不能够用对人的行政活动作为前置条件,来衡量机动车这个物的实用性。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唐尧则表示,《修订意见稿》对于机动车审验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一个条件,再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且符合法法律规定的其他审验条件的”三条件,其必要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确值得广泛讨论和充分论证。

唐尧举例,如《修订意见稿》规定的“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应该如何界定?特别是涉及到赔偿的交通事故处理,有些协商不成甚至需要走诉讼程序,耗时很长,所以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值得进一步研究。此外,《修订意见稿》规定的“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审验的情况”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应当明确。

对于《修订意见稿》中调整机动车审验制度的合理性,王旭表示,此举实际上能够敦促相对人积极地处理违法行为,方便交通执法。

对于车辆年检与违法行为处理乃至交通事故处理捆绑,唐尧认为,此举既可以促使当事人即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和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如果不进行捆绑,对不依法处理或者不即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中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也是有办法的,如交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强制执行。只不过,这样做会增加行政执法成本,降低行政执法效率。

与此同时,王旭指出,需要把交通事故是否处理完,与是否仅有单纯的违法记录区分开。他举例,交通事故可能会造成机动车的耗损,保险理赔等,如果这些没有处理完,车辆没维修好,的确会影响涉事车辆的后续使用。而交通违法行为,并不会对车辆本身的使用性能产生影响。

王旭还提出,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为机动车审验的内容,需区分违法行为的性质是什么,与机动车的使用有没有直接关联,不能一刀切。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编辑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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